事关“舌尖上的安全”!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十起食品类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食品产品网 作者:王艳 发布时间:2022-12-23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以“铁拳”行动为抓手,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强化行刑衔接,为震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现将2022年以来办结的十起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1月2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将李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1月14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在辖区查获一车(共1000件)涉嫌假冒的奥利奥夹心饼干,该批次奥利奥经北京生产企业鉴定为假冒食品,供货商为李某,涉案金额156000元人民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犯罪,目前新余市公安部门已对3位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该案被列为省公安厅督办案件,拟上报为国督案件。
本侵权食品案件发生在春节期间,为多环节跨省运输案件,溯源难,涉案金额大,且为青少年儿童喜爱的食品,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将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体健康。该案办理中启动了快速高效的行刑衔接,及时遏制了食品安全隐患,斩断了不法分子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链条,击破了违法分子隐藏的利益环,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02.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某校园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新余市某校园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果味型汽水3瓶、白象牌韩式火鸡拌面1盒、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余市某校园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尤其是校园食品安全,关乎未成年人“舌尖上的安全”,牵动着学生家长、学校教师的心。本案对校园食品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可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希望广大校园食品经营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让未成年人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03.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某糕点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3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某糕点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没收无标签的芝士麻薯18盒、早餐面包6袋、没收违法所得98元、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8日,执法人员在某校园食堂一楼外围某店铺核查投诉举报时,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两种食品无食品标签也无任何与食品相关信息。经查,当事人货值金额314元,违法所得共计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是该食品的基本信息,消费者对购买的食品基本信息具有知情权,无标签食品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希望广大校园食品经营者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全面清理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让未成年人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04.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某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案
2022年1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某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油脂酸败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山茶油并召回不合格产品、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新余市某油脂有限公司2021年3月22日生产的山茶油,经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提出了异议,并提交复检申请。经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较轻,具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油脂酸败是由于油脂中含有杂质或者在不适宜条件下久藏,而发生的一系列化学反应和感官性状恶化。食用酸败的油脂会危害人体健康,可造成不良的生理反应或食物中毒。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了对食用油掺杂掺假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05.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某年糕加工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6月1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某年糕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52元、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食品经营环节抽检不合格的案件进行溯源时,追溯到不合格食品的源头渝水区某年糕加工厂,执法人员对其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放有焦亚硫酸钠两袋共62斤,硫酸铝铵两袋共83斤,均已开封使用。经抽取现场成品年糕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为了在夏天高温的天气保持生产的年糕长时间不坏,口感更佳等原因,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关系千千万万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愈来愈关注自身健康,不仅仅满足于吃得饱、还追求吃的好、吃的安全、吃出健康。通过对经营、生产环节食品不合格案件的查处、追溯,从源头遏制了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有效地防范了食品安全隐患,大大降低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
06.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某老面馒头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6月3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某老面馒头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新余市袁河公安分局、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渝水区某老面馒头店开展执法检查,并对该店当日制作销售的老面馒头进行了抽样。现场发现,当事人老面馒头制作区域案板下方有食品添加剂糖精钠0.5公斤。2022年4月15日,经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糖精钠作为“甜味剂”类食品添加剂,添加于馒头中,会危及人体健康,国家标准明令禁止。当事人在制售馒头时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早餐食品进行监督抽检,严厉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吃到安全放心的早餐。
07.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某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9月2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某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8031.2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配合省抽检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抽样检测时发现,新余某食品厂生产经营的预包装某品牌月饼外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者名称。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新余某食品厂成品仓库贮存有未销售的该品牌月饼5728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被标识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者名称等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安全特性等信息。标签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最直接的方式,不合格的标签标识有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一定要检查标签标识是否完整。
08.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下村镇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5月2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下村镇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肉松包1包、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渝水区下村镇某超市货架上经营的新余某食品厂生产的1包肉松包已超过保质期6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该起案例发生在农村,受农村地域广、执法力量弱、百姓食品安全意识较差、维权意识不高等原因,农村食品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直接危害农民百姓身体健康。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市场巡查和隐患排查,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严厉查处,绝不姑息,全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09.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技工学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7月25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某技工学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1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江西某技工学校经营由平江县某食品厂生产的绿剑(辣条)食品进行了抽样,该样品经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采购的该批货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1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关乎全校师生“舌尖上的安全”,本案对校园食品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可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排查食品安全隐患,让师生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10.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某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9月14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渝水区体育馆路某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进口去骨安格斯牛肩胛小排6包、长寿伊面3斤、玛卡1包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渝水区体育馆路某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标签不符合食品三类。经查,上述三类食品货值金额为7942.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严厉打击经营超过保质期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有利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米袋子”、“菜篮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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