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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全面禁用“生鲜灯”!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提醒告知书

来源:中国食品产品网     作者:灏天     发布时间:2023-12-01     

  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6月30日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者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为进一步落实《办法》,保障《办法》顺利实施,确保食品安全,现提醒告知如下:

  一、自觉落实相关规定要求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开展照明灯具使用情况自查自纠,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俗称生鲜灯)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等要 落实主体责任,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场地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要及时整改,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销售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的经营主体要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应当在适当位置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二、学习熟悉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设施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者未按要求标明即食食用农产品具体制作时间的,依据《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者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造成污染的,依据《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办法》施行后,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45 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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